教会章则

 

第一则 - 教会名称
本教会名称为爱丁堡华人福音教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Evangelical Church in Edinburgh,以下简称本教会。

第二则 - 目标
本教会之宗旨是在爱丁堡及附近地区传扬基督教信仰,主要对象是华人,但不排除其它种族。

第三则 - 信仰内涵

  1. 我们相信圣经是神所默示,是信仰及行为上一切问题的最高权威;
  2. 我们相信三位一体的真神,圣父,圣子,圣灵,合而为一,同权同荣。
  3. 我们相信人是依着神的形象所创造成,最初是美好的,但自从亚当犯罪后,普世人类便具有罪性,并当受神的忿怒及定罪;
  4.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神的儿子,为世人而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唯有借着他的死,人才能从罪中得蒙救赎,并得与神和好;
  5. 我们相信主耶稣基督肉身复活;
  6. 我们相信人称义是只因着信靠耶稣基督而不是靠行为;
  7. 我们相信圣灵是由圣子所差遣,使信徒能有效地在主的救赎内得以重生及成圣。
  8. 我们相信独一,神圣,使徒的大公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它的天职是通过圣灵令信徒成长及传扬神的福音;
  9. 我们相信唯有水礼和圣餐是主耶稣基督为教会设立的圣礼。
  10. 我们相信主耶稣基督在祂的荣耀中会亲身再临,为审判世界及领祂的教会 - 祂的新妇,到永恒的神面前。

第四则 - 会籍

  1. 资格 - 持有下列资格之人士可成为教会会员:
  2. 已接受水礼;
  3. 并赞同本教会的章则及信仰内涵;
  4. 年满十六岁
  5. 手续
    1. 须填写由堂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堂委会)所订的表格,填妥后需交给堂委会。
    2. 堂委会决定接纳与否。
    3. 如已是海外其它教会或团契成员,均无需放弃他/她原有会籍。
  6. 会员权利
  7.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在会员大会中投票。
    2. 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的会员,可被提名为堂委会之候选人。
    3. 提名或和议别人为堂委会候选人。
    4. 向堂委会或会员大会以书面提出议案。
    5. 会员未经堂委会同意,不得使用本教会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8. 会员责任
    1. 积极参与本教会的生活及事工。
    2. 经常参与崇拜,祈祷,团契及圣餐。
    3. 参加会员大会,并在大会中投票。
  9. 暂停及终止会籍
    1. 会员可向堂委会以书面退出会籍。
    2. 如会员停止出席教会聚会超过六个月时,堂委会有权终止其会籍。
    3. 如会员若在生活及/或教导上违反章则第三则所定之信仰内涵及圣经教导而其后又不知悔改,堂委会可暂停/终止其会籍;惟该会员有权向堂委会提出上诉。但如有关事项未能得以解决,该会员有权将其事项提交会员大会讨论。

第五则 - 教会行政

  1. 会员大会是本教会事务的最终决策团体。
  2. 堂委会是本教会之管理团体,负责推行教会属灵及一般事务并向会员大会负责。
  3. 任何堂委会之决策,可被会员大会以超过三分二多数之投票否决。

第六则 - 会员大会

  1. 主席及文书
    1. 堂委会之主席必须主持教会所有会员大会,而堂委会文书必须为大会作记录。
    2. 他们将会分别被指派为会员大会之主席及文书。
    3. 若堂委会主席或文书不能于指定时间出席会员大会,出席之会员可在大会中推选出大会主席及/或文书以担当前者在是次会员大会上之工作。
    4. 主席在会员大会上除了在票数相同的情形下能作出决定性一票外,便无投票权。文书在会员大会上可行使他/她与一般教会员一样的投票权。

  2. 投票
    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议案必须将会由出席大会之会员多数票之投票通过,弃权作废。
    2. 所有投票只限于亲自出席之会员。

  3. 法定人数
    1.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必须不少于教会全体会员人数之一半。
    2. 若出席会员大会之人数于指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还未到法定之数目,主席须将会议押后举行。
    3. 新会议之日期,时间及地点必须于大会七日前作出通知,而出席之人数将成为该日大会之法定人数。

  4. 周年大会 (AGM)
    1. 周年大会应于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间举行;堂委会将决定开会的日期与地点。
    2. 周年大会的通告必须在不少于二十八天前发出给所有会员。
    3. 议程,经审核的账目及翌年的财政预算,必须于周年大会不少于十四天前准备及印制妥当。
    4. 周年大会应接收卸任堂委会之报告,通过财政预算,选举新堂委会及其主席,以及决定议程中的议案。

  5. 特别会员大会(SGM)
    1. 堂委会可于任何时间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或在不少于教会全体人数之三分一的会员,以书面向堂委会要求下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2. 附有议程之特别会员大会通告须于十四天前发出给所有会员。

第七则 - 堂务委员会

  1. 组成
    1. 堂委会成员应包括主席及不少于两位其它成员。下屇堂委会之人数由将御任之堂委会决定。
    2. 主席必须由周年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 堂委会互选文书一人,财政一人及其它所需职位。
    4. 当主席一职出现空缺,堂委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主席。
    5. 除主席一职外,若任何职位出现空缺,堂委会可自行决定需否补选,并有权拣选适当人选以填补空缺。
    6. 任何人因任何理由终止成为本教会会员,其委员职份亦同时终止。
  2. 提名及选举
    1. 堂委会须组成临时提名委员会,提名适当的教会会员成为下一屇堂委会之候选人。
    2. 提名委员会应由教会主席,即将卸任之堂务委员,及从教会一般会员中抽出与前者同一数目之会员所组成。
    3. 提名委员会应于周年大会不少于二十八天前宣布提名人名单。
    4. 教会任何会员,可在周年大会不少于十四天前,连同三位会员签名,以书面提名其它候选人予提名委员会。
  3. 任期
    1. 堂务委员任期为两年。
    2. 堂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任。
    3. 若堂务委员候选人少过三人,超过叁任之堂务委员可以连任。
  4. 会议
    1. 法定人数不少于三人或堂委会全体会员之三分二人,以人数较多者为准。
    2. 堂委会应不少于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3. 除弃权票外,堂委会会议之决定应以多数票作裁决。

第八则 - 财政及核数

  1. 本教会的财政年度由一月一日起计十二个月。
  2. 所有金钱收入,应存入本教会的银行户口,并可由三位获授权委员之其中两位共同签名支取。
  3. 经审核的财政账目及周年财政预算须呈交周年大会中审阅及通过。
  4. 堂委会每年须委任一位核数师。

第九则 - 聘请传道人

  1. 有关聘请传道人的提议只能由教会堂务委员会提出,但免任则可由教会堂务委员会或由会员提出.
  2. 所有以上的提议必须经过特别会员大会讨论及投票决定接受与否.有关程序必须符合章则第六段中有关特别会员大会的规定.
  3. 聘请传道人的提议必须得到不少于四分之三出席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赞成才算通过
  4. 传道人第一年的事奉只属试用期,因此教会堂务委员会可独立决定终止聘请.试用期过后,终止聘请的决定必须由特别会员大会作出.

第十则 - 修定章则

  1. 本章则之修定,须在会员大会中,经三分二出席会员之同意,方为有效。
  2. 修改之建议书可由堂委会或一般会员提交。
  3. 一般会员所提交之建议书必须经不少于教会全体会员三分一之签名,并在会员大会不少于二十一日前交予堂委会。
  4. 所建议之修改应在会员大会不少于十四天前通知各教会会员。
  5. 本章则第三则,第九则及第十则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所出席的会员投票中,以不少于四分三之多数票才能通过。

第十一则 - 教会的解散

  1. 在教会的会员大会中,教会可被出席的会员投票,以四分三之多数票通过决定解散。
  2. 解散教会之建议书应在会员大会不少于二十八日前通知教会会员。
  3. 大会可授权处理教会的资产,但在清还债务后,余下的资产不能分配与会员,须转赠予其它相同性质的机构或教会。

备注:本教会章则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差误,以英文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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